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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不得以民族性别因素歧视劳动者
信息来源:互联网 发布日期:2010-7-24 阅读打印】【关闭
核心提示:2月26日上午,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北京举行,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。首次提请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宗教信仰、年龄、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。

   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6日上午在京举行,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。首次提请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,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,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。

    首次提请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宗教信仰、年龄、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。

    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,国家要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、经贸政策、投资政策、财税政策、信贷政策等。

    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,预防、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。

    就业促进法草案还明确规定,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,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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